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连云港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连云港市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连云港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连云港市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市营养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高弘扬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在学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市的工作大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促进我市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学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由 6 人组成,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每届任期 5 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学会党总支(支部)书记、理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
学会党总支(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会的贯彻执行。
学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对以下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学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学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的制订和调整;
(三)学会专业委员会重组、技术转让、营养科研科技发展方向、科研项目等重大事项;
(四)学会专业委员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学会形式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下属学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等事项;
(五)学会负责人人员的选聘、考核、解聘、管理和监督;
(六)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会在重大科研技术、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及学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八)需要学会党总支(支部)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超出本级党组织决策权限的事项,本级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请示。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连云港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连云港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连云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连云港市通灌北路九龙世贸城B座706室
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座讲习会等)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三)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改善膳食结构,减少与营养相关疾病的发生,促进全市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四)组织、参与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贯彻、执行,发挥咨询作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及时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奖励表彰和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六)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
(七)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八)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搞好与企业及其它学会的协作工作;接受委托承担营养学科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开展营养师资格认证等任务;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连云港市居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工程”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 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承接购买营养健康教育服务项目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营养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学或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专学历(含)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
2.中专学历(含)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3、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享有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及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愿缴纳会费;
(五)交流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事理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7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事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事理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2/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负责人年龄受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会员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连云港市营养学会第15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21年7月9号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